一般医疗过错行为能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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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2007年5月27日下午6时许,原告的女儿扬xx突发疾病入某县人民医院门诊急诊室,但该急诊室无值班医生,一个小时后,医院才为扬xx输养、打点滴。8时许,扬xx心跳明显加快,10时许,扬xx心跳越来越快,医生在原告的要求下为扬xx做心点图后,才告诉原告他女儿的病情很危险。11时30分,扬xx的病情进一不恶化,而医院并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治疗措施。之后,医生又说扬xx没有救了,并要求原告转院。在转院过程中,由于医院的救护车油料不足,随车氧气不够,扬xx的病情突变,直至2007年5月28日凌晨3时10分扬xx死亡。为此,原告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医院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回答: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对这种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让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应包括死亡赔偿金这一项。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他侧重于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怎样进行赔偿作出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又不能局限于此,民法通则仍然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范围的规定不能涵盖一切因医疗行为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所以,法院应立足于民法通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确实造成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行为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让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基于此的赔偿,在具体的赔偿数额上也只能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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