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金竹勤”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适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举证能力 《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是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如何......本文有183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综合、客观地考量当事人举证能力
《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也是法官在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时的一个考虑因素。举证能力是指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时所表现出来的行为能力。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即使当事人使用了一切救济手段也无法平衡彼此之间的举证能力。由于出现这种举证能力强弱的情况,可能导致双方诉讼地位的不平等,法官对此要进行综合的考量。举证能力往往与证据距离有密切联系。证据距离即是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一方本来就具有举证方面优势,举证能力相对而言要强些,让其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节省举证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大大减少举证不能的情况的出现。所以《证据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数种侵权纠纷的类型,如环境污染案件、专利侵权诉讼、建筑物责任诉讼、产品缺陷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医疗诉讼等,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实等,均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方式,就是对证据距离加以考量的结果。
我们认为,要正确认识举证责任分配,必须把举证责任分配与“提供证据责任”加以区别。我国很多学者认为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这是因为多数学者把举证责任分配与“提供证据责任”混淆了。这些学者认为,在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需要向法官提供证据加以支持,这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如果被告要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反驳,也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时候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身上。我们认为,举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否则该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而举证责任分配就是法律对各种案件中由何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强制性规定。因此,依据法律规定,各种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形式只有两种,即要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正置,也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要么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种举证责任分配形式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这种形式只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几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侵权案件。因此,对于各种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是固定的,要么有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要么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存在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而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提出的观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如果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不被法院所采纳。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败诉而进行的本能行为,这是对他自己所负的责任。这种责任不是法律强加的,也不是原告强加的。被告即便不反驳,也未必败诉。同时,不论在一般民事案件还是在特殊侵权案件中,提供证据责任的主体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是对举证责任正置的修正。举证责任倒置是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特例,它是指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法律把通常由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例如,在建筑物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原告只要承担有受损害的事实以及受到的损害与建筑物的倒塌、脱落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无须承担传统侵权案件中原告必须承担的证明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被告只有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时,我们应该特别注意:
1、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实都倒置给被告证明,原告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万某身体不适,于2000年 10月29日至11月4日到某卫生所就诊。卫生所诊断万某患食道炎,并进行治疗。11月6日,万某到某市中心医院诊断出患肝囊肿,又到省肿瘤防治研究院治疗。出院后,万某因肝胆不适、听力下降,便认为自己的症状是因卫生所用药不当引起的,并申请医疗鉴定,两次的医疗鉴定都认为万某的症状不是卫生所的医疗行为所致。后来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卫生所认为,万某通过听力诊断与诊断结果的时间不符,且万某做听力检查时间与要卫生所治病时间相隔太久,故不能排除其他因素。法院认为万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耳鸣是卫生所用药不当所致,故判原告败诉。其实法官对该案的判决理由是值得商榷的。根据《证据规定》,医院要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法官将因果关系的举下责任推给了原告。当然,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的,因为她不能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而这是她所应当承担的损害事实的证明责任。
2、《证据规定》将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限制在8种特殊侵权案件当中,并没有囊括所有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案件。如某甲到某游泳池游泳,后因溺水而死。某甲的父母起诉到法院,主张游泳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深水区与浅水区界限的标准,管理者没有定期给游泳池换水,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救护措施,因此游泳池的管理者对某甲的死亡是有过错的,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游泳池的管理者抗辩说,该游泳池是公益性的,并没有收取费用,且游泳池设施不合理是游泳者所知道的,因此自己无需对某甲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案中的游泳池设施不完善,但鉴于该游泳池是公益性的,是免费提供给游泳爱好者游泳的,不应当由游泳池的管理者承担太多的管理责任,某甲的父母应当对游泳池管理者对于某甲的死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才能要求管理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某甲明知游泳池设施不完善仍然去游泳,其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一定责任的。因此本案中游泳池的管理者对于某甲的死亡只承担部分责任。
对于本案,我们认为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游泳池的管理者必须能够证明某甲的死亡是另有其他原因所致,或者自己对于某甲的死亡没有过错,才能免除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8种比较典型的案例,但它们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应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所有情形。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如果社会公众由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伤害而提起诉讼,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上需要将本应当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服务与原告受到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才能免除责任。因为不论从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难易程度,还是从双方进行诉讼的经济实力来看,社会公众都是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证据规定》对有关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的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只有产品责任侵权案件和医疗侵权案件两种,并不能包括所有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是不完善的。那么,法官应当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一般原理,遵循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发挥司法的能动主义特征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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