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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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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等级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卫生部制定的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性文件,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诊疗护理规范则主要是指卫生部或中华医学会制定的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护理的规范性文件;诊疗护理常规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当然以上内容还应包括一些地方法规中关于医疗卫生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分别阐述了立法宗旨,医疗事故的定义,处理原则及医疗事故的等级分类。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事故的主体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客观方面是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客体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即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内容包涵了那些。因为违反上述内容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第四条是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死亡;而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共十五条。

第五、六、七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义务。

第八条强调了病历在诊疗中的重要性与病历书写的时效性.根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时病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补记.

第九条规定了保持病历完整权.

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了患者的病历复印权,封存权.

第十一条规定了患者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的预案及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本条是一种事后补救的规定,所使用的词是“医疗过失行为”,但对其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又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无法得知它与医疗事故之间内涵与外延上的异同.鉴于当下医疗纠纷处理中对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的争议,还有待于立法者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第十七条是关于医疗实物保存的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尸检权及尸体的处置。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共十五条

本章是重点章节之一.

第二十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是各级医学会. 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委托鉴定的途径共有以下三种: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行政委托;司法委托.医学会不接受医患任何单方的申请;不接受非法行医造成的人身损害.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具体机构.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第一次为地级市医学会;第二次为省级医学会; 但是,必要性,也可以由中华医学会进行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接受鉴定申请的条件为:一、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二、需要通过省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三、是否接受申请由中华医学会决定.所以一般的医疗案件不可能到中华医学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专家库的组成.其中第四款规定: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分为:

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血液内科专业;

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心胸外科专业,骨科专业;

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计划生育专业;

儿科;小儿外科;眼科;耳鼻咽喉科; 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药学;护理; 中药学;

口腔科:口腔内科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修复专业

皮肤科:皮肤病专业,性传播疾病专业

中医科:中医内科专业,中医外科专业,中医妇产科专业 ,中医儿科专业,中医骨伤科专业,中医肛肠科专业,中医眼科专业,中医耳鼻喉科专业,中医皮肤科专业,中医针灸科专业,中医推拿科专业

民族医学科:蒙医科专业,藏医科专业,维吾尔医科专业,傣医科专业;

中西医结合科:中西医结合内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外科专业,中西医结合妇产科专业,中西医结合骨伤科专业,中西医结合眼科专业,中西医结合耳鼻喉科专业,中西医结合传染科专业;

法医.

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专家鉴定组的评议规则.其中规定: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而从笔者迄今为止参加的几十起无一例外都是伤残以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场来看,很少有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的.该项规定有待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规定了鉴定的主要依据材料为病历.最后一款还规定了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 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患者还可以要求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对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还规定了鉴定的程序:

医学会从受理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医患双方自收到该通知起10日内应提交相关鉴定材料.医学会自收到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内组织医患双方抽取专家组成员,组织鉴定会,在鉴定会上依先患方后医方各有相同的时间轮流陈述并接受专家的提问,医学会应当在该期限之日内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内容.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格式如下:

一、 委托事项

二、 争议要点

三、 患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 医方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 有关调查材料

六、 诊治摘要

七、 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八、 分析意见

九、 结论

鉴定内容主要体现在第六、八、九项上.

第八项分析意见主要分析: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第九项结论主要分析: 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其中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规定了鉴定费用的收取和支付.

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方支付,不管该鉴定申请是由谁提起的.而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第四章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共十一条

主要是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程序及相关内容.由于各种原因在现实中出现医疗纠纷而由行政部门最终处理的案件稀少,在此不详细讨论.

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共七条也是重点章节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医疗纠纷的三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行政调解;司法诉讼.

第四十八条是关于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根据该条第二款第二行的规定: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行政调解书不具有强制力,甚至不具有合同的性质.因为根据该条文规定:行政调解允许其中的一方反悔.这可能也是行政部门比较少介入医疗纠纷处理的缘故吧!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文应该解读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不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进行赔偿.但构成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损害,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因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只是规范医疗事故的专门法规.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在其规范范畴之内.

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与标准.具体如下: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008年厦门市城镇居民的平均工资为2695元/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厦门市一般按60元/天的标准

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同上

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厦门市一般按100---150元/天的标准计算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同上,但人数不超过2人

如造成患者伤残的还有:

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长为不超过3年的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消费性支出.2008年厦门城镇居民的消费性支出为17117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如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项目在至的基础上还有: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一般按月平均工资的6倍计算.2008年厦门市的丧葬费补助标准为2695元/月x6=1617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

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标准同上,但人数不超过2人

注一: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没有划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差别的.

二:如患者还需后续治疗的,还可以主张后续治疗费用.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直接支付.

第六章罚则共七条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文的罪名为医疗事故罪,也有专家认为应采用医疗过失罪或者医疗责任事故罪的罪名.笔者认为采用医疗责任事故罪为妥当.因为该条文开宗名义地提到: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严格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保护好医疗人员的正当行医行为,更好的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与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特别规定了对医疗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

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

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对“医闹”的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处罚.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应该严格与那些正常的协商调解行为区别开来,以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

第六十条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非法行医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详见 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

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原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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