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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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6年9月11日,王xx与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随后,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排王xx到西安市枫韵xx项目部建筑工地从事泥瓦工工作。2006年10月31日6时30分许,王xx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被送到西安高新医院抢救。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上段骨折、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交叉韧带断裂、右坐骨神经损伤、右侧的发性陈旧性肋骨骨折、左小腿骨折皮肤撕裂伤。住院治疗共计203天。后王xx与所在公司因为工伤赔偿不能达成一致而发生争议。
律师回答:
西安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给予王xx相应的工伤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60日诉讼时效的限制.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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