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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应在一年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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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应在一年内提出

对医疗行为有疑问,却超过一年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病人将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病人申请已超期,维持卫生局的不予受理通知。

臧先生于2001年5月受伤后,到上海市杨浦区某医院治疗。出院后,臧先生于2002年6月至该院取出钢板后,但仍感到疼痛,臧先生遂写信给医院提出质疑,医院于2003年4月答复为不承担任何责任。臧先生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又分别于2003年11月写信至杨浦区卫生局反映,卫生局接信后于同年12月分别复函两人,告知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并告知臧先生在法定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卫生局领取书面申请。臧先生收函后,直至2005年8月才向卫生局书面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局于同月15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臧先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杨浦区卫生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卫生局是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作出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职权。但臧先生于2005年8月才向被告提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超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期限,卫生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判决维持杨浦区卫生局对臧先生作出的医疗事故争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具体行政行为。

[法官提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定要注意法律相关的申诉、申请、起诉期限规定,特别是在有关部门作出提示后,更应及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维权行为根本就无法进入法定的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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