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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二章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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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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