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二章头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闫东升”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鉴定标准】司法鉴定人体轻伤标准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本文有50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眶部单纯性骨折;
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外伤性鼓膜穿孔;
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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