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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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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4年12月22日,曾母为了顺利产下胎儿,提前两个月到被告宾阳县某医院的产科住院保胎待产,直至2005年2月27日下午11时15分娩出原告宋儿。因被告某医院估计原告为胎儿成熟时的体重仅为3718克,而胎儿出生时的实际体重却为4650克,这一错误估算使其未能为胎儿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从而造成了原告宋儿出生时发生肩娩困难,后经抢救才能娩出。第二天,曾母发现原告宋儿左臂没能正常运动,遂于上午9时30分将宋儿转至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直至3月1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宋儿左臂从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吸入性肺炎、轻度脑水肿等产伤。在原告未转至新生儿科之前,被告却未发现原告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损伤。

律师回答:

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错误估算原告产前的体重,导致其未能为原告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造成了原告出生时左臂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且被告当时也未能对原告的伤及时检查、治疗,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对造成原告的伤残,被告应承当全部责任;被告可向本院申请进行鉴定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过错和过失,但被告在法院书面通知下却没有提出申请,也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的3026元医疗费,因其中的2026元是原告在产科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负责清偿,而其中的1000元,是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一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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