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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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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关于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鉴定的一种,当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后,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就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医疗事故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医疗事故能否正确处理,因此,加强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监督,增加鉴定的透明度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设立中介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种,其性质是专家证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唯一依据,在证据认定上也不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只能作为过错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之一,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人并不以个人的名义参加庭审质证,而鉴定机构作为其他组织,也不会参加庭审,那么这份证据的来源与证明力均相应减弱。法院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最终的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应该成立一个独立于卫生及医疗部门之外的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其成员专职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对法院负责,也就是设立由法医、律师、医生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中介机构,提供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增加鉴定透明度

医疗鉴定委员会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向双方当事人予以说明,鉴定具体操作环节应该公开、公正,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参与鉴定过程,使鉴定委员会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但应注意不能因此影响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独立性。诉讼中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参加听证会,当事人对每一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当事人亦可向法院申请一至两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并与当事人、鉴定人之间互相询问、对质。

3.规范重新鉴定情形

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且责任确定明确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一般不再作司法鉴定。但若存在以下情况,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合法的;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漏项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期等理由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而人民法院必须依据相关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责任的;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申请对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的,则仍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此外,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在当前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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