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民事法律知识 > 正文

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分析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文斌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刘文斌”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本文有84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2008年4月12日,公安机关认定孙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钱某受伤后于当日前往昌平区中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左尺桡骨骨折,行脾切除加左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08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2009年4月17日,钱某在昌平区中医院行取内固定术,于2009年4月24日出院。钱某因伤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28758.6元。2009年8月6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80351.83元。

律师回答:

本案中,钱某的两次治疗相隔比较短,其于2009年4月17日住院行二次手术,同年4月24日出院,钱某的治疗终结日为2009年4月24日,从此开始起算诉讼时效,钱某于2009年12月1日诉至法院,他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孙某赔偿钱某的损失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知识: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分析”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jztg/38783.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