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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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2006年1月10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07年5月25日受害人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22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东港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追加为被告。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恢复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
律师回答:
本案四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1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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