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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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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认定问题】关于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

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是要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主要解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大小。

针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专业性强的特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第三章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机构是医学会。那么,医学会就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定机构。只有医学会专家组作出的鉴定结论才是最权威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结论,其他机构无权认定。

《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专家组作出鉴定结论以后,要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这些结论只有医学会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出,其他人员不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而这些问题的正确解决,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针对这个规定,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就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医疗事故交给鉴定机构以鉴定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审理这种案件还有什么意义将法院置于何种地位本人认为这是一个执法理念的问题。

首先,当事人诉讼解决纠纷,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来追求实体公正的审理结果。司法实践证明,没有程序上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上的公正。因此,法院对这种案件的依法审理,在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且有不同意见的相关证据,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鉴定结论的程序违法,确认鉴定结论无效,委托重新鉴定等等,这些在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方面,是其他机构不能取代的。

其次,审判人员、检察官、律师虽然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即使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方面具有高超的认识水平,但是,对自然科学知识的认知和理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果只强调司法权的权威性,不尊重自然科学,特别象医学这样的经验科学,作出的判决结果将有可能违反科学,甚至是滑稽可笑的,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其三,把鉴定权和审判权有效分离,正确区分鉴定人、审判人员的角色定位和各自职责,有利于相互制衡,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将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交给鉴定机构以鉴定的方式确认,由鉴定机构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及事故责任大小,更加有利于这类纠纷的正确解决,法院通过审理这类案件,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保障程序的公正性意义重大,其作用无可替代。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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