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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处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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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处理办法规定

让医疗事故的处理更加的公平、合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医疗过失,保障公民与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过失,是指医疗单位因过失侵犯患者人身权,依法应予赔偿的法律事实。医疗过失包括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

医疗单位因过失造成患者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不良后果的为医疗事故,造成一般损害后果的为医疗差错。

非医疗单位的组织或个人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参照本办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属医疗过失。

医疗风险。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措施本身造成的副作用与损害后果,属医疗风险。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疾病的自然发展。因患者自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措施。医疗单位为治疗而实施的医疗行为,是患者同意下的履行义务的行为,不属医疗过失。

第四条,医疗单位与患者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条,处理医疗过失,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医疗过失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章 医疗过失的鉴定制度

第七条,医疗过失由具有医疗过失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其他机构或组织无权进行医疗过失的鉴定。医疗过失的鉴定资格由国家司法部和卫生部共同考核认定。认定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具有医疗过失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关依法独立进行鉴定,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国家司法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疗过失鉴定机关进行鉴定,患方与医疗单位可以共同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第十条,鉴定机关在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医疗单位提供与此案相关的病历,通知患方提供受损害的事实证据。鉴定机关应据此作为鉴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医患双方在收到鉴定机关的通知后,应于三日内提供上述材料,如鉴定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决定检查患者所受损害,确认损害程度,可以到医疗单位调查,医疗单位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应于三日内组成鉴定小组,并选任组长,组长应负责日常鉴定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医疗过失的复杂程度,鉴定小组可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具有医疗过失鉴定员资格,鉴定报告以多数人员的意见为准,不同意者应将个人意见附于鉴定报告之后并署名。

第十三条,鉴定小组成立后,应立即着手医疗过失的鉴定工作,并应于三十日内做出鉴定报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于期满前七日以前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应于三日内做出答复决定是否准许,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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