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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的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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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医疗赔偿的暂行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人体损伤的医疗赔偿提供鉴定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体损伤医疗赔偿是指因致他人人体损伤而承担的医疗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陪护费和营养费。

第三条 医疗赔偿原则是以外界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以医疗时限内合理的医疗费、必须的护理费及营养费、必要的二期治疗费计算赔偿数额。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及有关资料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鉴定人应对医疗赔偿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二章 医疗时限

第五条 医疗时限是指人体损伤后经治疗达临床治愈或体征固定的时间。

第一节 头颈部损伤

第六条 头皮损伤

头皮擦伤、挫伤 2周以内

头皮裂伤 4周以内

头皮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 4周以内

头皮撕脱伤 4—8周

严重撕脱、颅骨外露 8—12周

第七条 颅骨骨折

单纯线形骨折 4—8周

凹陷骨折、粉粹骨折 8—16周

颅底骨折 8—16周

第八条 颅脑损伤

闭合性颅脑损伤

轻型 4—12周

中型 8—16周

重型 16—32周

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开放性颅脑损伤 10—32周

颅内血肿

硬膜外、硬膜下血肿 12—24周

多发性血肿 24—48周

第九条 颜面部皮肤损伤比照第六条。

第十条 眼部外伤

眼肌损伤,险板断裂 8—16周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 4—8周

鼻泪管损伤 8—12周

结膜损伤 2—6周

角膜损伤 2—6周

虹膜睫状体损伤 4—12周

晶状体、玻璃体损伤 8—24周

眼底损伤 12—24周

视网膜震荡 1—4周

视神经损伤 12—24周

眼球破裂 12—24周

眶骨骨折 2—6周

第十一条 耳部损伤

耳廓损伤 2—8周

鼓膜穿孔 2—12周

中耳损伤 8—16周

颞骨岩部骨折、内耳损伤 12—24周

第十二条 鼻骨骨折、鼻窦损伤 3—12周

第十三条 颌面、口腔损伤

上、下颌骨骨折、颧骨骨折单纯线形骨折 4—8周

明显移位及粉粹骨折 8—14周

齿槽骨折 4—12周

牙齿脱位或折断 2—4周需复位固定的 6—12周

颞颌关节损伤 4—14周

舌损伤 4—8周

涎腺损伤 4—12周

第十四条 面神经损伤 4—12周

第十五条 三叉神经损伤 4—12周

第十六条 颈部损伤

颈部皮肤损伤比照第六条

咽、喉损伤 2—4周

食管损伤 4—10周

气管损伤 2—8周

甲状腺、甲状旁腺损伤 4—10周

甲状软骨损伤 4—12周

第二节 躯干部损伤

第十七条 胸壁损伤

躯干部软组织损伤比照第六条

肋骨骨折一处骨折 2—6周

多根、多处骨折 4—8周

胸骨骨折 6—10周

第十八条 气胸

小量 1—4周

中量 2—6周

大量 3—10周

第十九条 血胸

小量 4—8周

中量 6—12周

大量 10—20周

第二十条 肺损伤 6—20周

第二十一条 纵膈内脏器损伤 8—20周

第二十二条 外伤性膈疝 10—16周

第二十三条 乳房损伤 2—6周

第二十四条 胃、肠、胆等空腔器官损伤 4—12周

第二十五条 肝、脾、胰、肾等实质器官损伤 4—16周

第二十六条 输尿管、膀胱、尿道损伤 2—12周

第二十七条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 4—12周

第二十八条 腹膜后血肿 4—12周

第二十九条 外生殖器损伤 2—8周

第三十条 外伤性流产、早产 3—8周

第三十一条 脊椎骨折 4—8周

第三十二条 骨盆骨折 4—14周

第三十三条 椎间关节脱位 4—8周

第三十四条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6—10周

第三十五条 脊髓损伤

脊髓震荡 2—4周

脊髓挫伤 8—14周

脊髓压迫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第三节 肢体损伤

第三十六条 肢体软组织损伤参照第六条

第三十七条 骨折

锁骨骨折 4—10周

肱骨外科颈骨折 4—10周

肩胛骨骨折 3—8周

肋骨髁上骨折 8—12周

肱骨髁下骨折 4—10周

尺骨、挠骨干骨折 6—12周

尺挠骨双骨折 9—13周

挠骨远端骨折 4—10周

指、掌骨骨折 4—10周

腕骨骨折 12—18周

股骨颈骨折 12—32周

股骨粗隆间骨折 8—18周

股骨干骨折 8—16周

髌骨骨折 6—14周

胫腓骨骨折 8—14周

内、外踝骨折 6—14周

骰、舟、楔骨骨折 8—14周

跟、距骨骨折 6—18周

跖、趾骨骨折 6—12周

第三十八条 四肢关节损伤

关节脱位 2—8周

关节内骨折 10—16周

第三十九条 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 8—14周

第四十条 肌肉、肌腱、肢体血管损伤

肌肉损伤 2—6周

肌腱断裂 4—8周

肢体血管断裂 4—6周

第四十一条 肢体离断 4—12周

第四十二条 断肢再植的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臂丛神经及其重要分支、骶丛神经及其重要分支损伤

神经失用 3周以内

轴索中断、神经断裂的可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第四节 其它损伤

第四十四条 烧烫伤

轻度 4周以内

中度 4—8周

重度 8—16周

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第四十五条 冻伤

局部冻伤

一度 2周以内

二度 2—4周

三度 4—8周

四度 6—12周

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第四十六条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第三章 护理费

第四十七条 护理费是指损伤后在医疗时限内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护理给付的费用。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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