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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腐败行为的行政与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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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防范】医疗腐败行为的行政与民法规制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还无法从刑事责任的角度认定医疗腐败行为的应受刑法惩罚性,医疗腐败行为在适用刑法规范中存在诸多困境,这就提醒我们,遇有医疗腐败现象发生时,一方面需要谨慎地对待刑法规范的援引与适用;另一方面,则应恰当地把握现行的行政管理规则和民事规范的援用,充分发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适用机制在解决相关问题上的积极作用。换言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医疗腐败实施者目前还应当以行政处罚为主。我们注意到,应对医疗腐败常见的行政处罚规则有二:一是《执业医师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2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是《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此外,对医疗腐败行为的追究形式主要是责令停产停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这四种。

其次,患者给付医生红包、医生收取红包,实则是一种损害患者知情权的不法行为。对此种行为适宜援用民事法律规则,追究医生的相关民事责任。我们注意到,医患关系的本来性质,乃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医院与患者间就患者疾患等诊察、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在学术界虽有认其为不同合同性质的认识,但是对医疗关系是合同性质则是通说。医疗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在合同中自然就有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患者应该注意与自己有利益相关情况和权利即知情权。《职业医师法》中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一般而言,患者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了解做何种检查,了解有可能出现的注意风险,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患者给付医生红包是迫不得已,是为了追求本应由医生提供的准确到位的医疗服务,医生方面则违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理所应当为此付违约责任。遗憾的是,目前关于医患合同关系的性质以及患者知情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总体看还有所欠缺。为此,拟由最高法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对医疗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进而运用民事法律机制,有效规制医患合同关系,扼制医生收取红包之类的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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