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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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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机构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因此而诉至法院的情形。

法律咨询:

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2006年1月10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律师回答: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采用“自权利能够行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威严。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1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之日起开始。”

《瑞士债务法》第60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受害人知道受损害的情况和责任人起一年内行使。

《日本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以行使起进行。第724条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

《澳门民法典》第299条第1款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得以行使时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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