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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证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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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举证】关于举证责任的适用

1、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将本属于原告方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方来承担,当被告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时,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即先由患方就医疗行为、医疗损害承担举证责任,而后由医疗机构就其无过失和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无因果关系从而不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必须注意两点:、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非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和因医患合同违约的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仅适用于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范围内。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的其他问题,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医疗侵权纠份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做出了较为合理的规定,即由医疗机构负责就原告提出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责任的主张提供相反证据,否则将承担由于举证不能所带来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不利后果。这对医患双方均是有利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医疗纠纷而引起的侵权诉讼所需要通过举证来说明的问题及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例外,是指在一定情形下,对特定的待定事实,不按民事证明责任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将一般情况下由原告负担的证明责任予以免除,而将该待证事实的反面事实,由被告负证明责任。但其他的待证事实,仍需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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