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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必须经过两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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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医疗官司,往往离不开医疗事故鉴定。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条例》确立了我国医疗事故进行两级鉴定的基本体制。根据这一体制,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请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不得拒绝再次鉴定。因此根据《医疗事故条例》,申请再次鉴定是当事人的当然权利。然而最近本律师对这一体制提出了挑战。

朱女士和周先生乃一对老夫妻,相濡以沫达近个世纪。2003年4月初,朱女士突然左侧肢体无力,经家人急送本市某大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因床位紧张而入住急诊观察室。留观第二天朱女士开始发烧,医生怀疑有感染征象,遂为患者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周先生早年学过生物学,对药物知识也稍有了解。因爱妻心切,在陪伴老伴住院的同时,也开始钻研抗菌药物学的有关知识。渐渐地,他发现医生的用药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遂口头向医生反映。但医生有自己的原则,根本不考虑家属的意见。周先生开始郑重地以书面形式向医生提出建议,但依旧没有任何反馈。一个月后,朱女士终于因肺部严重感染而不幸去世。

办完老伴的丧事,周先生觉得有必要向医院讨个说法,以告慰爱妻在天之灵。在本律师的帮助下,2004年5月周先生向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委托医疗事故鉴定。2004年7月底黄浦区医学会依法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认定医院在使用抗菌素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之处,包括没有根据药敏结果调整抗菌素的种类,长期使用某种抗菌素无效时没有及时调整抗菌素的种类等等,该医疗事件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得到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后,医院不服,当即通过主管部门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再次鉴定。我们没有异议,但也没有参加市医学会的鉴定,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以黄浦区的鉴定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致电上海市医学会,告知鉴于患方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医学会终止受理。根据《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医学会同意了我们的请求,向医院的主管部门下达了终止鉴定函。

于是医院转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还是要求法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但本律师对医院的这一做法提出异议。认为,黄浦区医学会也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享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出具的结论也有法律效力,既然已经进入法院,为什么不对这个结论质证,就可以直接委托上海市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呢难道上海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就更公正、更权威么律师向法院表达了这一看法。

第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确立的两级鉴定体制本身就不合理。按照这一体制,几乎所有医疗事故鉴定都要经历两次鉴定,要么患者不服,要么医院不服,总之都将走向再次鉴定。而在有两次鉴定的情形下,几乎所有的纠纷处理单位都将采信再次鉴定结论,那么首次鉴定结论有什么意义呢本律师以为设立两级鉴定的原意本身就反映了立法者对鉴定机构的深深怀疑。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设立两级鉴定的原因在于对首次鉴定结论缺乏有效审核机构。在进入司法途径前,如果当事双方对鉴定结论不能达成一致,惟一可行的解决之道就是再次鉴定了。但如果案件进入司法途径,对鉴定结论就应当按照质证程序进行审核。如果当事一方要提请再次鉴定,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首次鉴定存在程序上的或者实体上的瑕疵,否则法院不应随便委托再次鉴定。至于本案,由于原告周先生通过起诉将黄浦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带进法庭,则法庭应当首先对该鉴定结论组织质证,然后可视对方证据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委托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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