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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医疗事故技术结论证明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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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鉴定医疗事故技术结论证明力的审查

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是从医疗技术角度对医疗侵权的事实作出的专业判断,作为专业性极强、复杂程度很高的技术证据,仅仅遵循逻辑推理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原则,是难以对其证明力形成内心确认的,因此要从相关医疗专业知识,医疗行为的一般规律出发,形成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与审查。这种审查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点:案件是否进行了综合判定;当事人各方是否承担了举证责任;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四个原则。

1、案件综合判定审查。裁判实务中, 法官可以结合医学著作、医疗教学实验、医疗诊疗常规、医疗实践病例、裁判案例进行综合判定。把医疗纠纷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判定, 才能更为合理地发挥医疗纠纷鉴定结论的效用, 公正地裁判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2、举证责任审查。当医疗纠纷鉴定结论无法认定真伪、无法认定证明力时, 应以举证责任裁判案件。经过质证, 无法判断争议医疗纠纷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的, 可以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医疗纠纷民事诉讼中, 根据《证据规定》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承担与其医疗行为有关的举证责任, 而不是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相对于医疗机构的另一方当事人还必须承担基础性的举证责任, 例如该当事人必须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是在所诉医疗机构的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机构承担的具体举证责任是, 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在裁判实务中, 当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时, 医疗机构还要履行上述举证责任, 否则,根据《证据规定》医疗机构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四个原则的审查。①最佳医疗理论与医疗技术原则。对整个医疗过程中诊疗护理行为的判断,必须以那些已经成熟并广泛运用于临床的医疗理论和技术为基础和依据。②医疗地域性原则。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达地区与偏远地区的医疗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别,综合性医院与小医院的医疗水准也相差很大。在认定医疗行为过失时必须考虑地域性因素对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所产生的影响。③医疗紧急性原则。医疗上的紧急情形主要有时间上的紧急性和事项上的紧急性。判定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应区分在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注意程度和一般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存在紧急性因素的医疗行为,医疗规范对医务人员在注意程度上的要求通常低于一般的医疗情形。④医疗的专门性原则。现实中医疗状况是技术日趋高度专门化,事实上难以找到一个各门类医疗技术可统一适用的标准,所以在判断医疗过失时必须考虑医疗专门化的因素,对某一专科的疾病治疗,专科医务人员的医疗注意程度要高于一般的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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