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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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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调解】对医疗事故赔偿的行政调解问题

卫生行政部门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

争议事件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对非医疗事故赔偿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需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通常应双方当事人共同为之,实践中,一方申请,对方被告之而同意调解的,亦可。行政调解应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包含调解的提出、协议的达成、接受和履行,均系医患双方自主意思的结果。

合法原则广义上含遵守自愿原则,重要的是赔偿数额应当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并经三方签字;调解不成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提起诉讼。

调解书应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调解主持机关名称、与赔偿争议有关的事实、资料,特别是事故等级与双方责任的结论、商定的赔偿数额与支付事宜。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但它不是法律文书,一方面翻悔不履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制执行。对方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提起诉讼。但翻悔者过错的,应承担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害。履行完毕,一方翻悔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主张调解协议违法无效或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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