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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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的时效问题
一年前婆婆因为生病住进了县医院治疗,大概一个月后基本上康复出院。但是出院后她一直感觉头部不舒服,经常感到头晕,以前都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刚开始我们以为是她在医院手续后需要一段时间休养就以为没事,经常给她补身体。但是最近她的症状更加明显了,还晕倒了几次。我们把她送进医院检查,医生初步鉴定是由于以前用错一种药所导致的。我们就想到可能是一年前在县医院的时候发生的。我们去找到当时的医生,但是医生拒绝处理,还说那是一年前的事了,早就过了诉讼时间了,就算是告到法院也没用。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对法律不熟悉,发生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怎么计算真的就只有一年吗急~~麻烦律师解答。谢谢!
律师解答:
医疗纠纷诉讼时效计算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里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不能只仅仅理解为伤情的确诊,还应理解为“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还应包括侵害人的确定。但是也应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条法律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身体受到侵害后,一直不知道受到侵害的,在最初受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他都可以在知道受到侵害之日起的一年内起诉,在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内,都没有发现受侵害、没有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保护其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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