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谁最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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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养军、扬州市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圣平,梳理了另外一些类似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到底由谁来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自1987年确立,到2002年国务院颁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逐渐形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的基本体系。15年来,该《条例》颇受争议。
医学界和卫生界认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应当由法定鉴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法医只能就外伤的原因和程度等做出鉴定。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已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鉴定组织与体系。如果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种多年形成的组织必然解散,15年的“经验”也就寿终正寝。
但司法界和社会其他各界则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不公正,医学会鉴定受卫生行政部门干涉,无法保证公正鉴定。尤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等级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造成了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间的冲突。
专家表示,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该法对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这其中一直备受诟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一次被置于生死路口。面临同样命运的,还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它的存废也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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