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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召开前鉴定办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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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召开前鉴定办和专家组的工作

鉴定办应在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的三日内将专家入选通知和病历资料复印件寄、送专家。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发现材料不足,专家组应书面通知鉴定办进行调查取证。

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医学会应及时将调查取证所获得的材料寄、送专家组。

在专家组确认鉴定所需材料基本齐全可以鉴定以后,医学会应确定鉴定会的具体日期、时间、地址和要求。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日的 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日的 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学会鉴定办应书面通知各方人员延期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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