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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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1995年7月11日12时左右,张xx在西包线29km+400m处被一大货车撞伤,致原告左腿开放性骨折。被告在当日十三时左右接电话报案后,即对此交通事故进行勘查处理,原告被送往西安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之后,由于原告家长不同意手术截肢,在未经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于次日将原告转至高陵县中医医院医治。1995年9月13日被告对此起交通故事做出责任认定,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一直不服并上访,之后,被告对此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肇事方负事故主要责任。1995年7月11日原告被撞事故后,被告先后收取肇事方事故压款19450元,原告家长张xx等人从1995年7月16日至2003年6月28日分十三次在被告处领取医疗费19500元。2004年原告以肇事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民事判决判令肇事方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以被告有意错误认定事故责任,导致民事赔偿无法正常进行,且拒不将肇事方于1995年8月底以前交付给被告的19500元治疗费交给为原告实施治疗的医疗机构,致使原告得不到及时治疗,延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因此,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告处理其交通事故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
另查,2005年3月28日原告诉肇事方候忠平等人民事赔偿案在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期间,肇事方的委托代理人当庭陈述“付给交警19450元”。
律师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应裁定驳回原告张兴的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案范围中明确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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