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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信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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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可以信赖吗下面这个实例说明一切!

2002年3月1日,杨川因喉咙不适,在爱人蔡仪陪同下到南京某医院就诊,经系列检查未发现有肿瘤细胞,但入院体检中,CT和MRI检查结果为“拟环后区占位”。院方随后制定了“颈段食管切除+全喉切除+胃咽吻合术”的手术方案。一下子要切除那么多器官,这令蔡仪难以接受:“我当时多次问医院,除了手术,还有没有其他治疗方法,他们都说没有”。3月11日,手术如期进行。手术过程中,院方发现杨川整个颈段食道都被肿瘤侵犯。医生取肿瘤组织送快速冰冻病理切片,报告为恶性肿瘤。蔡仪当时再度询问主刀医生,除既定的手术方案外,有无其他治疗方法。得到的答复仍是“没有”,她只得在手术单上签字。术后10多天,肿瘤组织检查报告出来,显示为“食管上段恶性淋巴瘤B系”,亦即“淋巴瘤IV期”。术后不足20天,杨川颈部右边缝合处红肿压痛。经查是肿瘤复发,立即转该院肿瘤科进行化疗。为何切除多个器官后,肿瘤还会那么快复发杨川夫妻开始怀疑手术的合理性。一次与该院肿瘤科医生闲谈中得知,淋巴瘤与其它部位肿瘤不同,对淋巴瘤IV期病人来说,切除手术毫无意义,只能进行化疗。该院肿瘤科值班医生在杨川的病历上也曾这样写道:“患者术后一个月不到就出现局部复发,这样的手术意义不大,手术风险大,病人全食管、全喉切除、人工气管,导致患者终身不能说话,生活质量低下,感染几率很大,故这样的患者应考虑综合治疗为主,尽可能减轻患者痛苦。手术对于患者没有意义,反而增加患者的风险、感染机会和增加患者的痛苦。”蔡仪查阅了相关医学教科书。《中华内科学》淋巴瘤综合治疗的方案明确说明:“对于第IV期淋巴瘤患者,应先化疗或放疗。”《临床肿瘤诊疗关键》一书中关于外科治疗的论述为:“原发于颈部结外淋巴瘤,很少手术切除,只在原发于甲状腺、腮腺、扁桃体等处之淋巴瘤,则考虑手术治疗。”按此说明,第IV期的喉部淋巴瘤患者,选择切除多个器官显然不合适。为何术前医生未提及化疗蔡仪认为医院行为已构成误诊误治。为此,她于2003

年4月将院方告上鼓楼区法院。

震惊:甲状腺被切居然没查出

此后,蔡仪带杨川找到法医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她整理材料时却发现:院方记录资料显示,在两年前的那次手术中,杨川的右侧甲状腺连同其它几个已经“预约切除”的器官一同被切掉了,切除之后,检测报告表明,被切甲状腺是健康的。而此间不论医院,还是负责鉴定的两级医学会,都没有告诉过他们这一事实!为进一步确认情况,蔡仪带老伴去做了检查,结果表明右侧甲状腺确已不存在。她没有将此事告诉丈夫:“他现在可以说活着就是受罪。原本是个老师,现在喉咙没了,不能说话,无法与人交流,多痛苦!此外吃、喝、睡都受到限制,只能进食半流质,不能弯腰低头或平躺,否则胃液会返流,睡觉也常因胃酸上泛被刺激醒,颈下的人工喉也暴露在外,感染几率大;洗脸、洗澡易呛水;鼻涕只能靠纸巾浸润引出,鼻子也成了摆设……他已经完全丧失了正常人最起码的生活能力,也保证不了最起码的生活质量,自己情绪一直低落,不愿到公共场合。想到他就要这样度过余生,我还怎么忍心再让他知道更多伤心事……”蔡仪讲到此,掉下泪来:“请你在报道中不要用我们真名,也是不想让熟人知道。他现在任何熟人都不想见……可是现在真正让我伤心的,还是我跟他保证的话太难实现了。我答应他要给他讨个说法,可现在医学会的鉴定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难道我只能自认倒霉”杨川的代理律师卢意光指出,医院在切除甲状腺之前与之后,均未征求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并未曾履行告知义务,已经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此外,将患者一个并未病变的甲状腺切除,其行为已经违法。

假专家:行业要维护自身利益

那位顶替专家的老汉姓张,事后仍在江苏省医学会接待室工作。记者表明身份向他询问此事,张老汉紧张地躲开了。再拨通接待室电话找到他,仍是不作任何回复。问他当天鉴定会上顶替的究竟是哪位专家,张老汉连称“无可奉告”,随后挂断电话。

但当记者陪同蔡仪再度找到江苏省医

学会接待室时,并不认识记者的张老汉开始与蔡仪推心置腹,侃侃而谈。

忆及当天顶替一事,老师傅如是解释:“我是来这里帮忙的,我又不是专家。我做冒名顶替的事,你这个还是第一例。当天是有一位专家没到场,我也觉得本来不应该把我摆在里面。可是按照规定,如果少了一位专家,鉴定会就开不起来,已经到场的要重新回去。等下次让专家再来,还是要医学会再出钱的,所以医学会就采取了这样一个做法。后来你提出反对,就进行了第二次鉴定,说明医学会已经承认自己那样做是错的了”。可再度鉴定仍然是同样的结果,蔡仪对此深表不满。张老汉如此开导:“事情真相是很清楚的,哪个专家都晓得。可是作为医务工作人员,你要维护自个的行业利益啊!要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不维护自己行业的尊严跟利益的话,还有哪一个专家愿意来参加鉴定还有哪个人愿意做医生,哪个学生来读医学院呢所以作为医院也好,其他部门也好,总要维护自己的利益才好。因此出了这样的事情,后果还是要你自己来承担。不就是这么回事吗”这番话直听得蔡仪长吸了一口冷气。两级鉴定均是同一结果,那是否还有其它途径再作争取蔡仪问及此,张老汉的语气中也透出了无奈:“没有办法啦。一般来讲,专家下了最后结论,是哪个都没有权力更改的。如果你不服,还可以告到中华医学会,出钱给他们再做鉴定。但我们这里还没有一个送到中华医学会的。”见蔡仪越发伤感起来,这位老师傅再度劝她要“想得开”:“由于医疗意外事件引起的种种痛苦,不论是肉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你们都要想得开。这是我的忠告。因为我们还要看到,还有很多更令人不愉快的事情。我们所知道的,病人自杀有的是,还有一些采取非常手段的,最终酿成悲剧,这样哪一点好呢所以我想劝你的是,我们还要面对现实,乐观地看待此事……”

医学会:哪位专家缺席不能说

蔡仪所称宣布“专家都到齐了”的那位鉴定会主持人,亦即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张寄宁。他回避了首次鉴定会上存在“假专家”一说:“当天每位专家都是表达了意见的。现在通讯发达,表达意见也不一定要到场”。

但问题是,如果首次鉴定会上专家都表达了意见,为何三

个月后又进行再次鉴定张寄宁称,那并不是第二次鉴定。“有时鉴定比较顺利的,当天就能有结果。可他的案子比较复杂,专家意见也不统一,大家需要多些时间探讨,这个过程一直持续了三个月。这不是进行第二次,而是鉴定的周期比较长。”另一个关键的问题是,为何选择了五官科专家作为鉴定会的主要学科,而非杨川诊断确认的肿瘤科张表示,这中间并不存在什么冲突:“肿瘤科专家未必比五官科的更懂肿瘤。比如鼻癌,通常不是肿瘤科专家发现,而是五官科专家先发现的,这没什么关系。”至于当天缺席的究竟是哪位专家,张寄宁则表示不能透露:“我们的专家库里只有专家编号。在抽取之前,先让医患双方排除掉他们认为需要规避的,然后就像抽奖一样进行摇号,摇到谁就是谁。具体的名单我肯定不能告诉你,就是卫生厅厅长来了也不能讲。”至于两级鉴定中均未提及病人健康的甲状腺被切除一事,张寄宁称这不属于鉴定专家的疏漏:“病人家属没有这个诉求,他们也是鉴定以后才知道的。没有具体诉求,我们的鉴定结果就不会涉及这方面。”如果医学会的操作违反了程序或出现其他未尽责的行为,由哪个单位来监督处理这个问题竟难住了省医学会。办公室一位朱姓工作人员称,医学会属于民间组织,经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又因其涉及医学学术研究方面,所以又隶属于地方科协,而医学会的工作人员则多是从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中“借用”而来,财政支出也由卫生主管部门提供。因此,江苏省医学会内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其正式身份则是江苏省卫生厅的工作人员。这位朱姓工作人员同时称,之所以不把医学会直接划归以上三个单位中任一家来管辖,主要是考虑到医学会承担着组织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行政职能。独立第三方的身份无疑将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与违反程序,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律师:鉴定结果违反程序无效

“假专家”事件之后的鉴定会是否有效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李淑君主任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延期进行。省医学会说请“假专家”是为了给患者省钱,这一说法并不成立。专家未到场的责任在于医学会组织不力,不应由无过错的患者来承担。此外,再度鉴定还用原班人马也不符合规定。专家组人员应当重新抽取,否则就流于形式,失了公正。对于患者甲状腺被切一事,李主任指出,医学会有责任在鉴定中体现出来。“医学会进行鉴定时不仅要了解医患双方的陈述与答辩,还要查阅原始病历等全部材料,有些甚至是患者也不具备的。鉴定组必须进行全面了解才能下结论。说什么病人无诉求,这很不客观”。

反思:谁来监督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程序无效,其结果自然不能为法院所采信。按规定,医学会未能履行责任,应当将鉴定费退给患者。”李主任称,若法院不再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此案就要靠法官从当事双方陈述的事实中判断,听取到庭专家意见后进行裁判了。

“这件事说明,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仍然是‘老子鉴定儿子’。而且如果医学会违规,谁来监督处罚按照道理,其登记注册机关即江苏省民政厅可以进行处罚或吊销其执照,其业务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制裁;但这两方面的操作性都近乎于零。现行的法律法规也未涉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违规行为制裁这一方面,导致其处于监管真空状态,近来也发生了不少类似事件。”李律师指出,目前国家最高法院对此正在进行调研,也是想废除现行的不合理体制,找出一种更好的方式来有效地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快报记者吴聪灵

事故鉴定本身也需“鉴定”

“假专家”闹剧以一种近乎荒唐的形式将一个困扰医患关系已久的问题再次摆在了我们面前—在现有的体制安排下,在“老子鉴定儿子”的尴尬下,谁来给医疗事故鉴定本身的合法合理性来做“鉴定”这或许是个不容易回答的问题,但却是一个不容不答的问题。

在老百姓如今普遍面临的三大生活难题之中,医疗公平就是其中之一。如果说医疗过程腐败侵蚀的是患者的钱包和身体,那本应坚守医疗领域最后公平防线的事故鉴定出了问题,侵蚀的就是人们对制度公平的普遍

信心,更是医患之间纠纷频发的根源。事实上,从文中可以看出,鉴定机构不仅与被鉴定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而且本身有足够大的权力,却没有负上应尽的责任。这样的安排,不仅无法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鉴定行为的公正性,而且无法令患者对鉴定结论有充分的信心。患者对医疗过程的不公会寄希望于医疗事故鉴定,如果医疗事故鉴定再不公,你让患者寄希望于何处呢一个和谐的社会,最重要的一点是制度的合理安排能让各方实现利益和谐。遗憾的是,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却让我们看到,医疗单位的利益被考虑得过于“充分”,患者的权利却被不同程度地漠视。显然,如果不对这样的制度重新进行设置,撇清鉴定机构与医疗单位的暧昧关系,并明确鉴定者自身应负的责任,类似杨川的悲剧将会令人心悸地重复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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