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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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专家:
你们好!
陈思佳诉洛阳**医院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市人民法院委托贵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仔细查阅了有关证据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在发表以下意见,供专家参考。
事情发生的前后经过:2008年8月20日患者陈思佳入住洛阳**医院待产。医院做了体征检查、辅助检查及B超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 8月24日患者出现腹痛症状,25日晚上疼痛加剧,26日上午11点在医院彩超室做了彩超,检查结果仍然正常。
下午2点半,患者陈思佳进入5楼手术室做剖宫产手术,其丈夫张**在医院外面等候。3时医院副院长刘志民从手术室出来,问谁是患者家属,她要求患者家属做两手准备,一是准备钱,另外准备血浆。接着她让护士把张**叫到手术室,张看到陈思佳躺在手术台上,处于昏迷状态。医生满手是血在旁边,问大出血怎么办。另一医生说大出血需要输血,可血浆医院没有准备。听完,张**赶紧出来给其妻弟打电话要其从**市带血。电话刚放下另一副院长过来说:“你不用准备了,你没有我们快,我们已经派人去拉血了。”
3点半婴儿从手术室抱出来,说是窒息二十分钟,缺血缺氧性脑病,需转到儿科抢救。3点45分有个医生出来让张**签字,说陈思佳生命要紧,要做子宫次全切除术,无奈之下张签了字。下午六点从四十里外的**市拉回了血浆,六点十分输上了血。
事后医院告知对患者陈思佳捎带做了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原因是多发囊肿。双方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至法院,该案经**市人民法院委托,河南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鉴定意见为:医院行切除双侧输卵管术未尽到告知义务;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陈思佳的子宫次全切除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原鉴定机构正诚司法鉴定所不具备医疗事故鉴定资格,其鉴定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陈思佳的子宫次全切除的损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能排除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的可能性。且对医院没有备血的行为合法与否没有做出说明。
我方认为,洛阳**医院在做剖宫产手术时,没有准备血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陈思佳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下不能及时输血,造成患者子宫次全切除的严重结果,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照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的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洛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河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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