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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部分采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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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2005年8月12日,xx之母在某医院住院临产,当晚xx出生。凡凡自出生后,左臂一直无力,家人带xx到外地医院检查。2004年11月24日,上海市某儿童医院诊断,xx为左臂神经损伤,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2006年3月,蚌埠市医学院附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为5级伤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80%责任,赔偿原告xx各种损失35000元。

律师回答:

医院的诊疗不当行为与xx的左臂神经损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实际上,也只有医院的诊疗行为才可能导致xx的左臂神经损伤,所以,认定医院负次要责任的结论是不妥的,医院承担80%的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相关法律知识:

《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阐述:“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通过法庭质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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