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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会鉴定结论被涂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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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2007年8月16日10时,原告母亲在被告某卫生院顺产原告, 8月19日,原告身体出现不适,卫生院认为是感冒,开了感冒冲剂给原告。8月21日,原告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被告同意转院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后原告经湖南湘雅医院诊断为脑瘫。湖南鼎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原告脑瘫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三级。后原告方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50万元。被告认为:一、原告的病历中记载原告母亲早产、高胆红素,但医院没有为其作感冒治疗;二、卫生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三、经常德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医院的治疗与原告脑瘫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本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回答:

依据被告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原告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充分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兼具补偿、慰抚和惩罚的功能,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赔偿额。

本案中,应推定卫生院的过错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脑瘫的形成既有被告的处置不当,又有原告自身的身体因素,属于多因一果,应根据损害原因力的大小来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应确认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均不得涂改、伪造、隐匿病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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