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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偿责任划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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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原告曾某,因腹痛腹胀五天,于2004年6月1日入住被告某乡卫生院诊治,被告诊断为:1、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穿孔;2、急性腹膜炎;3、中毒性休克。当日下午行阑尾炎切除术。加量引流管,术后抗炎,对症处理。术后第三天下午,原告出现腹痛加重,烦躁不安,病情恶化。原告家人故租车将原告转入某市医院住院治疗。6月5日,市医院诊断为:1、阑尾炎术后弥漫性腹膜炎;2、胃穿孔中毒性休克。当日对原告在全麻下行胃穿孔修补术+肠减压术,术中发现腹腔有大量脓性体,胃窦小弯处有一穿孔,术后抗炎治疗。原告住院10天后于6月14日痊愈出院。

2005年4月18日,原告以医疗服务合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方违约。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市医院的治疗费用6879.68元、交通费用350元。被告方以不构成医疗事故为拒赔并申请鉴定。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本案例不属医疗事故。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原告胃穿孔漏诊有一定责任,存在医疗过错。

律师回答:

被告应负部分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 “因医疗事故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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