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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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闵某某,男,出生于…………汉族,系…………
委托代理人:王新,男,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汉中市医学会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汉市医鉴字【200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和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
第一、 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重新鉴定费用由被告人汉中市中心医院预缴纳。
事实与理由:
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 等。
汉中市医学会的违法事实:
一、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而汉中市医学会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汉市医鉴字【200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有鉴定部门汉中市医学会的签章而无鉴定人的签名。
⒉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申请人申请鉴定所涉及的学科和专业是外科,而专家鉴定组中成员中竟然有的是内科专家,因此申请人认为汉中市医学会违反以上规定将不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作为专家鉴定组的鉴定成员。
⒊ 汉中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邀请汉中市卫生局、信访办对鉴定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见证,并邀请委托人汉台区法院到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有关鉴定程序的规定。
⒋汉中市医学会违反法律规定,将行政法规凌驾于法律之上,以下位法制约上位法。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改变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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