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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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医学会的鉴定结果怎么办】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怎么办
李某可以向他所在的县地方医学会申请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李某因上腹部疼痛并伴有恶心等症状,于凌晨3点去某医院急诊科就诊。接诊医生简单询问病史,作腹部检查后,确诊为“胃腕痛”,仅以服用“胃气止痛散”治疗。李某回家后1小时,突然心慌、憋气、出汗,随即心跳停止死亡。家属和医院就李某的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李某的家属应该如何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不服首次鉴定结论,又该怎么办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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