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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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的概念及其主体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医疗活动而发生的纠纷。其中患者,是指为了预防、治疗疾病或保健美容而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自然人。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指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诊所。关于医务人员,《条例》未作规定。根据198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务人员包括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以及与诊疗护理工作相关的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关于卫生技术人员,根据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包括各级医师、药师、护师、技师。根据《执业医师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护士管理办法》,上述医、药、护、技人员必须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注册的医疗机构中从事其注册专业领域内的医疗活动。
对于毕业第1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此类人员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这类人员亦属“医务人员”。
另外,外国医师来我国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并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相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外国医疗团体,港澳台的医师或团体应邀或申请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核,报卫生部审批。医疗上述医疗团体或人员在华从事医疗活动,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责任由聘请或合作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医疗纠纷的防范
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包括以下方面:加强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抵制拜金主义侵蚀,改善医疗服务态度,增强工作责任心。积极改善医疗条件与设施,创造良好就医环境。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医疗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及亲属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各项权利,加强沟通和理解。与公安机关密切联系,加强治安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秩序,使医务人员安全行医、广大患者放心就诊。建立与媒体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记者采访时,就医学专业问题力争做出既通俗易懂又科学严谨的说明,避免因此误报给院方带来不利影响。运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强与媒体间的沟通理解,逐步树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面的社会形象。运用行业协会的力量推动医疗体制的改革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全面建立。
这里着重讲如何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首先借鉴一下美国的医患关系。在美国,医患关系有如下主要特点:○1实行误诊误治保险。美国法律规定,行医必须有医生执照,领取执照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买误诊误治保险。专业不同风险不同,保险金额也不同。外科金额较高,内科较低,最低的是康复科。有了医疗责任保险,医生才会无后顾之忧。○2方便的社区医生制度。美国有许多社区医生。除外科医生外,任何一位有执照的医生都可以在社区开诊所。诊所附近的患者可以事先约定就诊时间,这样大大减少了综合性医院的就诊压力,也方便了患者就诊。医生和患者之间是邻居,医生常常对临近居民提供一辈子医疗服务,医患之间容易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3无所不在的同意书。在美国医生特别注意保护自己,行之有效的就是同意书。同意书几乎无所不在。他们拿出一定时间跟患者谈话。比如输血,可能会带来传染性肝炎或艾滋病,尽管医院已经进行了供血前的检查,但医院不能保证输血后不会感染。患者同意就签字,一旦出事,患者就不会找医生。○4强调患者权利。关于患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了解自己病情和治疗措施、要求停止治疗的权利等等,每个科室的墙上都贴得很清楚。患者一住院,就会得到一份《患者的权利》小册子。这些做法容易形成平等尊重的氛围,减少患者对医院的猜疑。一旦发生纠纷,患方容易保持平和、理智的心态与医院协商解决问题。○5记录所有的医疗过程。在美国,病历全部保存在医院。病历完整而清晰,常常能使医生摆脱一些不必要的麻烦。○6开办医患关系教育课。从患者入院开始,会得到一些有针对性的小册子,让他们了解病情,大大减少患者的误解。患者对医生说的内容懂得越多,配合得也越好,也就越不容易出现矛盾。美国医生收取的服务费比较高,患者不送红包,这样避免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美国医疗资源充沛,医院和医生有更多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医患关系的调适,这是我国医疗机构和医生难于做到的,根本原因不在医疗机构和医生本身,而在于体制上的局限。但是,美国医院和医生充分尊重患者的理念还是可供我们借鉴的。无论哪个国家,医患关系的基本内涵都一样,就是当患者来看病时,希望得到医生最好的服务。如果想达到患者满意,前提是尊重与沟通。这不仅为诊断所必需,也是治疗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医患关系的好坏,医生起主导作用。这需要医生态度诚恳、平易近人而有耐心,避免强求对方马上接受事实,避免使用容易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和语言,避免过多使用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压抑对方情绪。
关于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医疗实践中对前述权利的忽视是导致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因此这里有必要作详细的讲解。
2.1、关于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时,并应取得其亲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亲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第26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一个案例供大家理解上述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的适用。
某孕妇因生产入院行剖宫产术,术中发现右侧卵巢长一畸胎瘤,医生将其右侧卵巢切除。患方认为,医院未征求其意见就擅自切除右卵巢,造成内分泌严重失调,带来终身精神痛苦。如果另侧卵巢再出现问题,便会丧失生育能力,因此患方及家人在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以及医疗、误工等费用。
经法医鉴定,畸胎瘤约20%发生恶变,目前临床采取手术切除是常用方法。原告右侧卵巢只见少许正常卵巢组织,大部分为肿瘤组织,加之剥离困难,故此右侧卵巢是可以切除的。其左侧卵巢功能正常,完全能够维持其生育功能或卵巢功能。虽然医院未履行术前告知义务,但该手术选择未造成不良损害。
一审法院认为,侵权是以损害结果的发生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构成要件。本案被告在给原告施行剖宫产手术时,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就将其右侧卵巢切除,其行为虽然欠妥,但被告的上述诊疗行为并无不妥,并未给原告带来不良损害后果,故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民对自己的身体处置享有知情同意权。被上诉人在未经上诉人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为其行右侧卵巢畸胎瘤切除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精神痛苦,对此应酌情赔偿上诉人精神抚慰金1万元,因此造成的法医鉴定费1500元、法医出庭费200元、交通费32元的损失被上诉人亦应赔偿,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司法实践越来越注重保护患方的知情权。医院一定要树立依法尊重患者知情权的观念,防止主观愿望虽好,客观上却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方在追究医院责任之前,一定要了解相关医学知识,不要以为只要医院有过错,就一定会被判赔高额赔偿费。
2.2、关于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得悉的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有这样一个案例:
2003年8月13日,梁女士在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9月2日上午,在朋友初某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中,医院组织了八九名医学院的实习生,对手术过程进行了教学观摩。这些实习生进出手术室时,在门口等待的初某就此向值班医生提出质疑,被告知已征得梁女士同意。下午手术结束后,初某问梁女士是否同意过,梁女士说从没有同意过。
梁女士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给自己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万元。
医院辩称,该院是医学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该院的工作,法律法规也不禁止实习医生做这样的见习。梁女士到医院就医,就被视为接受了该院的医疗方式,况且她对此并没有异议,还口头同意了。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梁女士提到的隐私权法律只是间接地保护。医院对梁女士的检查和治疗是严格保密的,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两点:医院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是否经过患者同意;医院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根据患者提供的门诊病历,其中对是否同意教学观摩之事并无记载,而原告在手术中呈睡眠状态,并不能应答。院方虽提交了两位医生证明患者同意观摩的证言,但并没有书面记录,故应认定医院组织教学观摩活动没有取得患者的同意。
关于是否构成隐私权,法院认为,凡涉及个人生活秘密,公民不愿公开而又无害于社会利益、不违反法律的一切信息均属于隐私的内容。公民的隐私权是否被侵害取决于是否得到公民的同意。妇女的人工流产属于个人秘密,医院将原告的人工流产过程暴露于与手术无关的人员,应当认定为构成对其隐私权的侵犯。虽然医院医学教学活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但该活动不能以牺牲患者的隐私权为代价。如果医生对患者的隐私可以没有顾忌,患者的隐私权在医院就得不到尊重和保护,这样一来,势必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驳回医疗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医疗实践中,组织实习学生到医院进行观摩是比较常见的事情,也是非常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事件。如果医院在患者挂号前张贴布告告知有学生观摩,并且在其就诊前取得书面签字同意,患者对是否就诊行使了选择权,就很难因此产生医疗纠纷。
以上讲了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着重讲了如何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其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是建立良好医患关系的重点。
3、医疗纠纷的处理
这里要讲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和刑法中规定的相关罪名。
3.1、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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