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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容貌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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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章容貌毁损

第九条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第十条 眼部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任何一侧眼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眼睑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一侧眼部损伤致成鼻泪管全部断裂、内眦韧带断裂影响面容;

一侧眼眶骨折显著塌陷。

第十一条 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第十二条 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受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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