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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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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对该省2000至2002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抽样调查和测算,并参考省外同类价格情况,拟定了该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并已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

新标准及相关规定如下:省级每例4000元,地市级每例3000元。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医疗事故鉴定费是国家于1992年批准收取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定。今年4月国务院重新修订并颁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事故鉴定由原来省、市、县3级鉴定调整为省、市2级鉴定,并将鉴定工作改由医学会负责。由于医学会是社团组织,组织专家鉴定的经费缺口难以通过财政补助来解决,所以需通过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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