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举证存在哪些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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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的举证存在哪些困难
困难之一
科学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医学科学中更有许多未知的领域,现代医学科学尚无法揭示生命的起源与本质,因此,我们人类对许多疾病的发生与发展,还存在着许许多多未解之迷。
一方面,医学虽然也是一门科学,但“经验”在医学科学中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人们常说“医学是人类在千百万年以来长期同疾病斗争的结果”,而经验是不一定要讲出道理来的,也不需要证明的。如针灸为什么可以治病是谁也无法解释清楚的;另一方面,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其间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完全用“全”或“无”来表达对数种致伤原因共同作用引起一种损害的这种现象如何评估谁是主要原囚谁是次要原因而这些都要求医院找到证据来一一加以证明,其中的困难是显而易见的。
如曾经轰动全国的两脑瘫患儿诉湖北某医院人身赔偿案。此案医院败诉的关键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告认为,是温箱断电导致患儿受凉、窒息、缺氧,最终导致两患儿脑瘫。被告不否认温箱断电这一事实,但提出脑瘫患儿一般是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受凉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举证责任倒置,法庭要求医方对这一说法提出证明。但是许多疾病的病因还未搞清,有些疾病的病因还只是停留在假说阶段,脑瘫的病因就是如此,因此,医院无法证明而被判败诉,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困难之二
在很多案件中,患者往往状告医生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而使患者出现意外和并发症,甚至死亡。比如:某医生因为给一位哮喘病人注射庆大霉素,发生了过敏性休克而致病人死亡,这本来是无法预料的情况,属于医疗意外。然而,患方却认为医生在给病人注射药物以前,未把发生这种意外的可能性说明,即未能尽到告知的义务。这就给医生出了一道难题。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加之病人存在个体差异,即使是药典规定的药品剂量,病人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甚至死亡的情况也不少见。是不是医生在给病人用每一种药之前,都得把可能出现的任何一种意外和副作用交待清楚现在教科书上未能写明的也得去查阅最新资料再报告患者,征求病人意见是否愿意冒这个风险,让病人和家属签字后再用药哪些副作用和意外需要交待、怎么交待交待后怎么签字画押医生用药前的交待应该依据产品说明书还是依据药典
具有代表性的是在2003年“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xx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度出发,建议暂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这基本代表了规定实施以来医疗界的意见。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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