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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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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2005年10月15日,王女士在上海某眼科医院就诊,准备通过接受准分子手术矫正双眼近视。当天,医院两次为王女士测了眼压。10月18日,医院为王女士进行了手术。在术后一年半的时间里,王女士数次到医院进行复查,然而在2007年3月的几次检查中,医院发现王女士出现双眼眼压高,右眼视眼缺损症状,后经诊断为“开角型青光眼”。同年7月,王女士转到其他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2007年9月,王女士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眼科医院及所属投资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并保留其后续治疗费用的请求权。原审法院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回答:

由于王女士拒不同意以现有病历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又对病历真实性的异议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患者死亡;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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