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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的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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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的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人体损伤的医疗赔偿提供鉴定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体损伤医疗赔偿是指因致他人人体损伤而承担的医疗赔偿责任。

医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陪护费和营养费。

第三条 医疗赔偿原则是以外界因素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以医疗时限内合理的医疗费、必须的护理费及营养费、必要的二期治疗费计算赔偿数额。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查阅案卷及有关资料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和公民有义务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鉴定人应对医疗赔偿项目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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