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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须与司法鉴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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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须与司法鉴定体制接轨

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大潮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但不应退出历史舞台,反而亟待改革,尽快与新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接轨。

因为,按照规定,患者若选择行政申诉解决医疗纠纷,《条例》就是解决争议必然的法律依据。若医患双方选择协商和解,则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鉴定机构。但目前的情况是,患者多采取通过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属于《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笔者认为,《决定》所涉及的司法鉴定,既不包含医疗事故鉴定,也不排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国司法鉴定的业务类别已近两百种。为促使司法鉴定尽快法治化,《决定》配套的两办法对未纳入《决定》调整范围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在其自愿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后逐步纳入管理范围”。目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尚属这个范畴,但从国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统一的角度着眼,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将逐步纳入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之中。值得提醒的是,由于医疗纠纷绝大多数本质是人身伤害,对于人身伤害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的鉴定,似乎应当属于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研究范畴。但我们不能忽视医疗行为专业性的特点,也不能忽视我国法医整体专业素质不高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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