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过错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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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日前,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的胡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在途中不慎发生意外,车毁人伤。胡女士随即被送往上杭某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胡女士左脚胫、腓骨骨折,多处组织不同程度受伤。医院为胡女士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
手术后,胡女士又多次进行了X光对位对线检查,一切正常。病情好转的胡女士出院回家休养。谁知好景不长。胡女士回家休养的半年多的时间里,始终感觉患处肿痛不止,经三次拍片及询问手术医生,均答复是排斥反应,胡女士欲行钢板拆除术时,发现钢板已断裂,骨头对位线好,但骨胳未完全长好,医生认为宜采取保守疗法,过三个月视病情再作处理。
三个月后,胡女士遵医嘱到医院处复诊,被告知仍需再等三个月。当胡女士再次复查时,其骨折处已向外成7度。此时,胡女士怀疑医院手术存在问题,于是到龙岩市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应重新手术。胡女士再次拍片,确诊胫骨断处侧位角已成10度,上杭某医院认定断端附近有多量骨痂,不改变治疗方案。胡女士又两次到龙岩市第一、第二医院请专家会诊,诊断为必须立即重新手术。胡女士便入住龙岩市第二医院重新手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用
出院后,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的胡女士开始向上杭某医院索赔。医院方面以手术程序符合规定、手术成功,不存在医疗过错,胡女士不遵“绝对卧床不活动”的医嘱造成钢板断裂,再次手术,不能赔偿。
胡女士多次与医院交涉协商,均无结果。一怒之下的胡女士将上杭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3069.98元。
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医院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龙岩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胡女士对此不服,认为鉴定书不符合事实,医院方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但是,胡女士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胡女士手术后复查X线片时,出现骨折端连续性骨痂生长缓慢、一年后钢板断裂、骨折端成角和骨不连等并发症表现时,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适当赔偿胡女士的损失。对胡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未造成胡女士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然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且无证据证实胡女士的第二次手术系其自己的过错造成,因此,医院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民法通则规定,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7074.98元。
【法理评析】
非医疗事故按过错赔偿
非医疗事故的按医疗过错加以赔偿。此前的医疗纠纷案件常把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惟一依据,造成患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护。而此案的审理对非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也加以赔偿,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更符合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医疗事故案件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只要医院医疗过程具有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应当赔偿,而非必须构成医疗事故才承担责任。该案警示我们:医务人员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病人也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严格遵守医生嘱咐,避免不必要的伤痛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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