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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赔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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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2004年 5月20日晚,沈xx饮酒后回到自己家中,于5月21日凌晨1时40分许,不慎摔倒在楼梯上致头部受伤,后其亲属送其至被告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严重脑肿胀。后医方在沈xx住院治疗期间采取了补液、脱水、抗炎、止血、醒酒等治疗措施,在此过程中,沈xx的亲属曾提出要求转院,未得到被告方的同意。后沈xx于21日15分呼吸、心跳突然停止,被告医院立即行气管切开、心肺复苏等措施,21日20时许,沈xx死亡。

2006年4月5日下午,医疗纠纷律师网站长、山东省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宋xx律师受原告查女士等之托,作为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律师回答:

医院病程记录不规范等不足,赔偿原告医疗费、医院应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

相关法律知识: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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