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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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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医疗事故中过错责任原则的不合理性

从侵权行为法的渊源来讲,医疗事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曾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医疗事故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因为虽然从本质上说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双方是平等的,但由于双方在知识结构、信息量的占有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决定了他们事实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知识结构和能力的差距。由于医疗行为专业性很强、治疗过程本身又具有极为精细和隐秘的技术要素,而医疗事故却往往又是在情况紧急、病情危重等情况下发生,加之患者个体差异的区别,所以,患者仅凭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难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更难以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尤其是间隔时间较长的医疗纠纷,由患者举证更加困难,患者所掌握的只是自己受损害的事实。

、信息占有的不平等状态。在医患关系中,医方占有大量的医学理论、技术手段,控制着进行诊疗过程中获得的病情、患者的反映及治疗措施等信息资源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方的处理。对于医方对症下药的医学依据、诊治措施,除了简要的如同“天书”般的病历记录外,其他的信息均不甚清楚,患者对信息占有量极其稀少。

、举证能力的悬殊差距。在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证据痕迹,一般均存在于医方,如书证、物证、证人等。患者离这些证据的距离比较远,若由患者进行举证,一是法律依据不充分,患者从医方取证的权利并无充分的法律保障,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手中取证的难度比较大;其次,患者从医方取证的成本较高,如向院方交涉取证的艰难、咨询医学专家的过程及聘请医学专家证明的过程和成本,往往是个人经济能力和举证能力难以承受的,而院方却无须作任何事情,其无论在举证能力上还是在经济地位上均处于优势。

由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因素,患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医方不配合或不提供全部真实的资料,人民法院就无法依靠证据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真实性,近而进行准确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一改以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对公正审理医疗侵权案件,正确适用《医疗理事故处理条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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