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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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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鉴定】对于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确实,自《解释》颁布以来,法律界许多人士都不约而同的认为,该《解释》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更加科学、合理。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赔偿标准的确定更加符合民法中的“平均的正义”的价值理念,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其交换价值;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赔偿与损失相一致。过去的赔偿标准,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其生活补助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

第三,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司法解释将民法损害赔偿理论与有关专业技术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使赔偿标准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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