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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采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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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原告的母亲王xx于2000年12月2日下午7时许到福建省大田县医院妇产科分娩,经妇产科医生诊断为:宫内妊娠37+2周;左枕前顺产,低体重儿;胎儿宫内窘迫,脐带过短。于当日晚上9点30分分娩一女婴,取名丁xx,新生儿深部吸痰,经给氧等抢救,即转儿科治疗,2000年12月4日转三明市第一医院儿科,诊断: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病情好转出院。2001年5月28日经福建省附属第一医院、2002年3月14日经华x医院诊断为脑瘫。为此原告在大x医院花医药等费用1499.30元,在三x医院花医药等费用1911.16元。

原告以被告在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不当为由,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诉至本院。

律师回答:

考虑到上诉人脑瘫的实际后果,并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可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由于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的录像资料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不予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为此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其医疗等各项费用1880990元,违反法律规定,不予审理,由上诉人另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原告所提供的证人的录像资料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一审不予质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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