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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不构成医疗事故医院仍须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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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苏真”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 家住镇江市丹徒区某村的40岁的农民王华与妻子春梅婚后一直过着平淡普通的生活,基本上靠农田里的庄稼来维持生计。他们在 1987年生了个聪明漂亮的儿子小强,一转眼小强已经中学快毕......本文有209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一)

家住镇江市丹徒区某村的40岁的农民王华与妻子春梅婚后一直过着平淡普通的生活,基本上靠农田里的庄稼来维持生计。他们在 1987年生了个聪明漂亮的儿子小强,一转眼小强已经中学快毕业了。夫妻俩省吃俭用攒钱给小强读书,自己都舍不得用钱。2002年5月初,王华为了妻子的健康和幸福,一狠心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为妻子春梅买了一份康宁定期保险,该保险条款规定: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该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该公司均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35000元。5月底、6月初到了农忙季节,王华夫妇便在田里忙个停。由于干旱,田里缺水,春梅夫妻俩只好每天担水浇灌农作物,累得没有办法时,春梅便席地而坐,稍息片刻,然后接着干。一连十几天都是如此。时间一长,春梅便觉得腰部疼痛难忍,由于身上没什么钱,也不敢到大医院去看病,于是到附近的民间土医处进行蜂疗等,可是治疗了一段时间,腰痛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行动也很不方便。实在拖不去了,春梅夫妇便于7月1日到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求诊。该院为春梅作了腰椎CT检查,报告显示:春梅腰椎间盘突出。医院建议春梅住院手术治疗,春梅考虑到家庭经济问题及手术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没有立即住院治疗。后经人介绍,便于7月9日来到市区另一家大医院进行专家门诊。专家经检查后便推荐春梅到该院推拿科治疗,推拿科经诊询,发现春梅精神较差,面色苍白,须有人扶持方可行走,腰部疼痛剧烈,不能直立,也不能左右旋转、侧弯等,经检查诊断春梅为:腰椎滑脱,腰椎间盘突出。要求春梅住院,给予其活血、牵引等治疗。春梅于是只好住进了该院接受治疗,医院为其作索引等推拿,并为其注射丹参液。

7月10日早晨,春梅出现头痛症状,医院为其作了常规检查。检查血常规显示病情有加重和转化的趋势。到了7月12日上午,春梅出现头昏乏力、精神萎、伴恶心状况。医院检查身体显示:嗜睡,BP160/100mmhg,心律不齐,呈现贫血貌,考虑其有可能高血压,也有可能是贫血。推拿科医生于是建议春梅转入内科进一步诊治,春梅便听从医生的话准备转入内科继续治疗。谁知到了下午,春梅便出现昏迷状况。医院立即对其急查,发现春梅人已昏迷,瞳孔左2.5mm,右1.5mm,光反射迟钝,压眶反射消失,告病危。又急查头颅CT: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脑疝随予以脱水等处理转内科,并请另一家大医院脑外科医生进行会诊,考虑其有可能系自发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当日19时,春梅被转入另一大医院脑外科治疗。该院诊断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血小板减少症。急诊在全麻下行“左侧硬膜下血肿钻孔引流术”,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止血、抗炎、脱水、输注血小板及支持等治疗。当晚23时30分春梅又出现左瞳孔5.5mm,不规则圆,光反射消失,右瞳孔3.0mm,光反射迟钝。该院在13日下午1时再次对春梅在全麻下行“左侧硬膜下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并予气管切开术,手术过程顺利,但春梅在手术后仍然昏迷不醒,病情不稳定,并出现高热, MSO等现象。王华见救治不会再有什么起色,便要求于7月14日自动出院。出院回家后,春梅便不幸在家中死亡

王华为了给妻子春梅治病,在两家医院先后共花去医疗费16871.73元,他没想到,花了这么多钱,妻子的病不仅未能治好,反而就此撒手人世,离开了自己和儿子。他内心非常悲伤,总觉得好象不应当出现这样的结果。他想到了自己已经为妻子投了重大疾病保险,最高保险金额是35000元,如果能够得到理赔的话,也能够解一下家庭的困难,同时自己也可以得到一点点安慰。他于是填写了理赔申请单,交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认真地调查核实后,认为春梅的情况,不符合理赔的条件,于是作出了不予理赔的决定。王华想来想去,认为春梅7月9日入住的医院医生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这家医院在按腰椎间盘突出治疗妻子的病时,忽视了妻子春梅患上了血液病,而且在妻子出现头痛等症状后,也未及时发现和防范血液病,结果延误了诊疗时机,由于医院的措施不力,才导致妻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对妻子春梅的死,该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就是由于医院延误治疗,才致使妻子春梅在保险后未超过180天便突然死亡,未能获得理赔。这种损失也是医院的过错造成的。经过多方面的咨询,最终决定向这家医院讨个说法。于是便在2003年春,王华与儿子小强一起作为原告,将其妻2002年7月9日住院治疗的医院告到了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这家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保险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6931.73元。

2003年4月10日,法院首次开庭公开审理了王华父子诉该家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审理时,王华父子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医院另外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7830元。

医院则辩称:患者春梅于2002年7月9日因腰痛入住该院推拿科治疗,诊断是明确的,治疗也是对症的。7月12日,因患者病情突然变化转内科治疗。后经会诊后,根据专家意见,并经患者家属同意后才转院手术。医院对患者的整个诊疗行为完全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的死亡完全是因为其病情的突变恶化所致。所以请求法院驳回王华父子的诉讼请求。王华及其代理人则认为,患者春梅与到医院诊断病情,并按医生的要求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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