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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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我国目前医疗损害鉴定的现状
我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损害鉴定上实行的是“双轨制”:一种是医学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种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对于二者程序启动的先后顺序各地不相统一,且在法律效果以及效力上也认识不一。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的处理模式使得简单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人为地复杂化,造成平行的混乱局面。《侵权责任法》是去年中国法学界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它的出台对于推进中国民法创新的有着很大的意义。其中也在医疗侵权部分做出了一些与时俱进的规定。但《侵权责任法》毕竟是实体法,不涉及程序上的内容,仔细阅读不难发现,它主要是从归责原则和医院的告知义务等方面来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力与义务。而医疗损害的鉴定是程序上的内容,为了使实体上得到公正,就必须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而以往的鉴定制度已不能适应《侵权责任法》的精神要求。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状
根据2002年国务院《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专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于委托人委托要求认定的具体医疗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对事故进行鉴别检验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专家评议活动。在此之前我国普遍适用的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但该委员会是政府的下设机构,在行政管理上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因此,这一机构非但不具有独立性与中立性的,而且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因此社会舆论更是戏称这种鉴定为“父子鉴定”。 但《条例》施行以后,对于是否是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时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改为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与以前的鉴定程序相比,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发生了重大的变革,鉴定的组织机构明确、人员选择严格、程序公开透明,这对于保障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目前医疗司法鉴定的现状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由此就出现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共存的局面。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司法鉴定人相对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而言,其中立性相对较高,但是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完善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鉴定机构也比较分散;管理制度不严谨;各职能部门行使职能标准不确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二元化”共存局面下的鉴定选择对于具体案件的解决渠道不相统一,有的地方先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再委托一般司法鉴定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有的法院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决定鉴定方式,以医疗事故起诉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医疗过错起诉的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致到目前为止都没形成全国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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