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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中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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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认定常识】医疗过错中的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上的原因,造成患者的死亡、残废、组织器官的损伤、功能的障碍等不良后果者。按其发生的原因,又可区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或者是以医疗责任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及以医疗技术事故为主的医疗事故,因为有些事故中很难确定是技术原因还是责任原因,有时两者兼有,但有主次之分。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医务人员的过错而造成的意外的变故或灾祸。其结果是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或者功能障碍。

病人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即明明是医务人员的过错,并且对病人造成了损害,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却不能定为事故。为此,病人常常大惑不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第3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者女,老年。患高血压、冠心病10余年,于1973年6月15日因剑突部持续性隐痛并阵发加剧而急诊入观察室。心电图证实为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经口服阿托品和强的松无效而于6月18日用异丙基肾上腺素1mg和地塞米松10mg加入50ml液体内静脉滴注。当点滴速度较快时,病人感心前区不适并疼痛、头昏、四肢抖动、发麻,心率达80/min,经高速滴速后不良反应消失。但次日心率降至40/min,再用异丙基肾上腺素0.5mg和地塞米松10mg加入10%葡萄糖500 ml静脉滴注;与此同时又将异丙基肾上腺素0.5mg静脉推注。约2分钟后病人突然心跳呼吸停止,心电图示心室颤动,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例为老年慢性冠心病和高血压病人,其房室传导阻滞应考虑由冠心病引起。因心率较慢并伴有心绞痛症状而用异丙基肾上腺素静脉滴注治疗,滴注后心率增至80/min,但有不良反应,须将点滴速度放慢。本例发生突然死亡显然是由于误将异丙肾上腺素0.5mg一次静脉推注造成心室颤动之故。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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