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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篡改不符规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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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法律咨询:

林先生的妻子怀有双胞胎男婴,入住漳州市医院一周多,4月1日妻子的下体突然大出血,满怀期待的双胞胎先后夭折。此后,林先生发现,院方篡改待产观察记录,未经家属同意擅自火化首个胎儿等问题,虽然市医院医政科一一回应了林先生的质疑,但回答并不能让林家满意。就此次双胞胎夭折事件,记者带着林妻的病历记录专门请教了一妇产科医生。该医生指出,当事医院有延误抢救之嫌,而护理记录的篡改也不符合有关规定。

律师回答:

产妇在医院就诊,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这个事件的处理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对家属的知情权和火化决定权的严重侵犯,即使胎儿是因为有严重传染病致死,在不适宜由家属处理尸体的情况下,也应该事先告知家属,跟家属说明具体情况。”

况且该名胎儿根本没有这些问题,家属完全可以要求自己处理孩子的后事。对此,家属可以追究医院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定要求: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别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除去原来的字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也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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