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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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9-10 浏览次数:341
医疗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闵某某,男,出生于…………汉族,系…………
委托代理人:王新,男,陕西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不服“汉中市医学会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汉市医鉴字【200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现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和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
第一、 请求汉台区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重新作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第二、重新鉴定费用由被告人汉中市中心医院预缴纳。
事实与理由:
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 等。
汉中市医学会的违法事实:
一、鉴定程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而汉中市医学会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汉市医鉴字【200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有鉴定部门汉中市医学会的签章而无鉴定人的签名。
⒉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规定:“医学会应当根据《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设置学科专业组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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