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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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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法律咨询:

2004年12月22日,曾母为了顺利产下胎儿,提前两个月到被告宾阳县某医院的产科住院保胎待产,直至2005年2月27日下午11时15分娩出原告宋儿。因被告某医院估计原告为胎儿成熟时的体重仅为3718克,而胎儿出生时的实际体重却为4650克,这一错误估算使其未能为胎儿的出生选择正确、科学的方法,从而造成了原告宋儿出生时发生肩娩困难,后经抢救才能娩出。第二天,曾母发现原告宋儿左臂没能正常运动,遂于上午9时30分将宋儿转至该医院新生儿科治疗,直至3月11日出院。经诊断:原告宋儿左臂从神经损伤、左锁骨青枝骨折、吸入性肺炎、轻度脑水肿等产伤。在原告未转至新生儿科之前,被告却未发现原告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损伤。

律师回答:

被告应负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归还的3026元医疗费,因其中的2026元是原告在产科必须支出的费用,应由原告负责清偿,而其中的1000元,是因被告的过错行为造成原告损伤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被告自己负担。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患者死亡;

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电子邮件: gmfhrb@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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