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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就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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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患者就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

患者就其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大多数的医疗行为,如采取手术治疗方式,都具有侵袭性的损害,故而患者在举证时较为容易,但是这种简单的举证也会因医疗机构举出手术同意书或证明属于正当侵袭性治疗,而证明非侵权损害结果,从而将该种损害归结为患者获得更大治疗上的利益而采取的正当治疗行为。

因此,患者在举证时不仅应提供证据证明有损害,还应说明或证明该种损害的不正当性。以一手术换肾失败的诉讼为例:患者首先要证明换肾是否成功;第二,要证明换肾失败给自己造成的危害,一方面为手术治疗本身的损害,一方面为换肾不成功的影响;第三,患者要表明换肾是否经过自己的同意;第四,患者要说明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详尽的可能性并发症或医疗危险的告知义务;第五,要证明换肾手术过程有无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过程;第六,要证明损害结果所能够产生的人身损害及经济利益损失。患者可以通过证据也可以通过相关医学理论或陈述,在举证时向法官提出,以便于法官对争议的焦点问题作出判断。

医疗纠纷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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