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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医疗事故赔偿可以“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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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明确指出: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应当制作协议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医疗事故的赔偿共包括11项费用,应一次性结算

《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事故赔偿规定了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共有11项费用: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费用根据不同情形均有相应计算标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可被暂停6个月~1年行医,甚至吊销执业证书

另外,《条例》也对患方提出了要求,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孙教授最后指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有了长足进步,但也还存在一定不足,如对医务人员参加保险等就未涉及。《条例》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保护医患双方共同的利益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具体效果还有待临床实践的检验,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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